(2015)莱城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云林与戴水娥、许桂芳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林,戴水娥,许桂芳,许某,莱芜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许云林。被告:戴水娥被告:许桂芳,被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桂芳,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莱芜市长勺北路雪湖大街00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林、戴水娥、许桂芳、许某与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