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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云林与戴水娥、许桂芳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林,戴水娥,许桂芳,许某,莱芜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许云林。被告:戴水娥被告:许桂芳,被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桂芳,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莱芜市长勺北路雪湖大街00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林、戴水娥、许桂芳、许某与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