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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孟,男,现年43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梁山镇台子村,农民。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16日附民原告人王省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孟及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省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王省劳与被告人叶孟之妻吴爱萍常年保持男女不正当关系。2014年9月24日上午,被害人王省劳在乾县梁山乡台子村街道,在被告人叶孟在场的情况下,羞辱了叶孟之妻吴爱萍。下午二时许,被害人王省劳向吴爱萍索要被吴隐藏了的白酒,无果后便去叶孟家将其家大门踏开。吴爱萍在村中将被告人叶孟找回家。过几分钟后,被害人王省劳再次闯入叶孟家中又向被告人叶孟索要自己的白酒。在叶表明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害人王省劳便从叶孟家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在叶孟的腰部砍了一下(未被砍伤)。叶孟顺手拿起一把三叉锄头抡打王省劳,吴爱萍上前劝阻,因地面湿滑三人绊倒在地,菜刀和三叉锄头都掉落在地上。王省劳将菜刀捡到手后又被被告人叶孟夺去。后被告人叶孟用所夺取的菜刀将被害人王省劳左手肘砍伤、左手手腕砍断。被告人叶孟逃离现场后打电话报了案。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省劳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孟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省劳与被告人叶孟之妻吴爱萍常年保持男女不正当关系。2014年9月24日上午,被害人王省劳在乾县梁山乡台子村街道,在被告人叶孟在场的情况下,羞辱了叶孟之妻吴爱萍。下午二时许,被害人王省劳向吴爱萍索要被吴隐藏了的白酒,无果后便去叶孟家将其家大门踏开。在此情况下,吴爱萍在村中将被告人叶孟找回家。过几分钟后,被害人王省劳再次闯入叶孟家中又向被告人叶孟索要自己的白酒。在叶表明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害人王省劳便从叶孟家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在叶孟的腰部砍了一下(未被砍中)。叶孟顺手拿起一把三叉锄头抡打王省劳,吴爱萍上前劝阻,因地面湿滑三人绊倒在地,菜刀和三叉锄头都掉落在地上。王省劳将菜刀捡到手后又被被告人叶孟夺去。后被告人叶孟用所夺取的菜刀将被害人王省劳左手肘砍伤、左手手腕砍断。被告人叶孟逃离现场后打电话报了案。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省劳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人叶孟自愿赔偿附民原告人王省劳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包含附民原告人二次手术费用),本案一次性调解终结;2、附民原告人王省劳对被告人叶孟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案件登记表、侦破报告、户籍证明、诊断证明;2、证人吴爱某、叶和某证言;3、指认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5、伤情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叶孟供述。以上证据,被告人叶孟当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叶孟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孟自愿认罪,且对附民原告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人叶孟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叶孟适用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兵彦人民陪审员  上鸿博代理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