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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三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汤丽雅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汤丽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三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邓裕斌。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丽雅(TANGLIYA),意大利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汤丽雅(TANGLIYA)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保全费12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代理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