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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吉GAM2**号小型轿车沿1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02K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高某(被害人)相撞,致高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方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横过公路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双方经协商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证人陈某、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同���结合昌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万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