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树芹与郑海丽、黄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芹,郑海丽,黄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张树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郑海丽,居民。被申请人黄猛,居民。申请人张树芹与被申请人郑海丽、黄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树芹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丰田牌轿车一辆在8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丰田牌轿车一辆在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解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