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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怀明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章中信,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大俊。被执行人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大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怀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蒋少良,男,系蒋怀明之子。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人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烈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彩江,系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张碧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万源非执审他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2)达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4年12月24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蒋怀明在公告期满三日内履行(2012)达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怀明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蒋怀明所有的三菱牌汽车一辆。2015年4月2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怀明、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人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座谈后,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蒋怀明下差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11.5万元,由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人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3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蒋怀明将所有的三菱牌汽车一辆抵偿给第三人处的贷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怀明所有的三菱牌汽车一辆抵偿给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人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二、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人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凭此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