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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园席走私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孙园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11号被告人孙园席,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南边村*组。2014年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园席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园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918克,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2月5日,被告人孙园席从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后携带接取到的毒品返回国内,同日18时40分,民警在打洛镇中缅街抓获孙园席,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净重5918克。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毒品的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园席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境外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5918克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347号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园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罗 成代理审判员 汤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傅将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