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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玉满申请执行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8号申请人宫玉满申请执行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宫玉满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格吉乐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通嘎 拉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