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会亮与董永深、吴秀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会亮,董永深,吴秀英,董永江,顾贞敏,董群群,董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范会亮。被执行人董永深。被执行人吴秀英。被执行人董永江。被执行人顾贞敏。被执行人董群群。被执行人董伟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董永江、顾贞敏、董群群、董伟伟共同拥有的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私字第x**号的房权过户给范会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