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852号原告靳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4月2日因被告赵某业已提起离婚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