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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民字第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与付亚明、吴峰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付亚明,吴峰岩,李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207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平。被执行人付亚明。被执行人吴峰岩。被执行人李艳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德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亚明尚有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22号中虹天地10幢1122室的房产(权证号:00××80)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亚明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22号中虹天地10幢1122室的房产(权证号:00××80)用于偿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