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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随县某某某镇林业服务中心、随州市某某某投资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随县某某某镇林业服务中心,随州市某某某投资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85号原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第18栋10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随县某某某镇林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三里岗镇。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市某某某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乌龙巷2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某,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随县某某某镇林业服务中心、随州市某某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随县某某某镇林业服务中心财产以及原借款人随州市曾都区某某某镇林业站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武汉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随县某某某镇林业服务中心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以及原借款人随州市某某某三里岗镇林业站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