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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楚雄市汇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文华、杨学仙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补正)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楚雄市汇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文华,杨学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雄市汇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皥: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学仙。委托代理人:刘昌启,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凌云,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楚雄市汇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文华、杨学仙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汇鑫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翠湖雅园售楼中心展示的沙盘显示,翠湖雅园在一个开放的商业广场中,商业广场街道平整,从龙江公园龙西门一侧可直接进入小区,与龙江公园之间无围墙、围栏等隔离。而事实是汇鑫地产公司在宣传时对此内容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具体明确的描述或允诺,二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认定汇鑫地产公司的宣传及沙盘展示行为构成要约、汇鑫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和原审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汇鑫地产公司在翠湖雅园销售时的广告宣传和沙盘展示等均未提及或反映项目规划时存在小区围栏和小区整体建筑高于龙江公园周边道路的情况,亦未向购房户进行过说明,汇鑫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另外,由于汇鑫地产公司的宣传资料和沙盘展示是对开发小区的商铺周边环境、状态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的说明,是本案购房者选择购买商铺的主要依据,且对商铺的销售价格有着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要约,一并成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内容。作为翠湖雅园小区商铺的购买者,必然期待所购商铺如汇鑫地产公司宣传的商铺与龙江公园融为一体,商铺临街便于迎客经营。但工程竣工后的现实情况是该小区与龙江公园相邻处均设置了通透式围栏,小区整体地面建筑比龙江公园龙西门附近的道路高。由于商铺与龙江公园和街道之间存在围栏,不能形成临街铺面,导致购房人无论是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还是商业投资价值均不能实现。因此,原审根据案件事实,确认汇鑫地产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对购房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汇鑫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楚雄市汇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潘建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