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阳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系陕C880**号小轿车驾驶人。申请人王某某因2015年3月21日15时30分许被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陕C880**号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王某某受伤。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陕C880**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存折一张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陕C880**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