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俊昌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618号罪犯陈俊昌,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宜宾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俊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俊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岺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