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46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卢某甲,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底相识相恋,于200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日,生育女儿卢某乙;2002年5月11日生育儿子卢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无正当职业,懒散好赌,双方常因小事争吵。因被告无正常收入来源,一直以来,孩子的抚养费及家庭的生活费等都是依赖原告的微薄收入,还常向原告讨要赌资,原告唯有默默忍受,且不知被告何时吸上毒品,赌博、吸毒逐成了被告的日常生活必需,也成了这个家庭的毒瘤。面对家庭的重负,及屡教不改的被告,让原告难以忍受,不断的争吵也令双方的感情日益淡薄。2006年,被告因吸毒被XX公安局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一年。在戒毒所回来后,被告向原告发誓一定会戒掉所有恶习重新做人,但在2014年10月,被告再次因吸毒被送到XX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被告的种种恶习及一次次失信,令原告心灰意冷。综上所述,被告不但没有尽到父亲、丈夫应有的责任,而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任何意义,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而理当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子女卢某乙、卢某丙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卢某甲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要等到其出去后再作处理。被告卢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底相识谈婚。2000年4月23日,双方自愿到XX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号:X民结2000字第097号)。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10月1日,生育女儿卢某乙(现在XX中学读初二);2002年5月11日,生育儿子卢某丙(现在XX中学读初一)。2005年,原告在珠海务工期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夫妻发生矛盾。根据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其于2005年始染上毒品,于2006年被XX公安局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一年(实际戒毒时间为六个月),同时,被告也向原告保证一定会戒掉所有恶习重新做人。自被告戒毒所出来后,仍然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13年间,被告又开始染上毒品;2014年10月,被告被XX公安局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2015年2月22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父亲、丈夫的责任,而且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自主缔结,并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时间,且生育有二个子女,但被告自2015年起染上毒品后,虽经强制戒毒及原告的劝告,但并未戒掉毒瘾,现在被公安部门再次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规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现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婚生子女卢某乙、卢某丙只能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如日后被告能戒除毒瘾,具备抚养条件时,可另行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二、婚后女孩卢某乙、男孩卢某丙由原告范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范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建勇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