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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杨高干、李花、杨同贵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杨高干,李花,杨同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被告杨高干,男。被告李花,女。被告杨同贵,男。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杨高干、李花、杨同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以诉讼期间四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高干、李花、杨同贵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金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高干、李花、杨同贵起诉。审判长 米  宏  伟审判员 马  殿  力审判员 丁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晨晨(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