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永福与被执行人张卫周、靳春娟、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福,张卫周,靳春娟,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福,男。被执行人张卫周,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曲渠村。被执行人靳春娟,女。被执行人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永福与被执行人张卫周、靳春娟、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永福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周、靳春娟、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