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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许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许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福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许双庆,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生与被告许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福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福生负担。审 判 长  庄玉燕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人民陪审员  丁雅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