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许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许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福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许双庆,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生与被告许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福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福生负担。审 判 长 庄玉燕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人民陪审员 丁雅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