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周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张某某,男,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曲 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