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英,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英,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郑口镇太兴家园27号楼D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制作的(2013)故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边东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