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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与苏州泰伊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花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苏州泰伊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花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21号原告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法定代表人胡荣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武,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泰伊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村。法定代表人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翱翔,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国花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05B室。法定代表人侯爱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泰伊针纺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花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市谱圣印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