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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科,男,1996年9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文,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某进,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如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经预谋盗窃摩托车后,共同驾乘一辆摩托车窜至三亚市解放一路某医院门前,发现被害人黎某的一辆蓝白相间的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49元)停放在某医院门前停车场处,便由被告人胡某进和胡某科望风,被告人罗某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制长条撬锁工具及铁制T字型工具撬开车头锁,后与被告人胡某科合力将摩托车车头锁扭断。三人将摩托车推至附近一小巷内,被告人胡某科使用螺丝刀扭下该车钥匙插孔,通过接线的方式启动摩托车逃离现场。三人逃至三亚湾路425医院附近路段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的摩托车和作案工具。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黎某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三亚市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物证摩托车一辆、扳手三支、铁棍四根、催泪喷射器一个,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4]984号《关于琼BC86**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49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的地位相当,不分主从。但被告人胡某进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盗摩托车已追回,且被告人罗某文、胡某进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科、罗某文、胡某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三、被告人胡某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以上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扳手三支、铁棍四根、催泪喷射器一个予以没收,其中摩托车一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少蓝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