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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执行黄勇、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黄勇,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住所地自贡市。负责人张宇,行长。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住自贡市。被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牌号为川CS66**奥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办理转移、设定抵押、买卖等变更权属及设定他项权利等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新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