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乐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莱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96-1号原告青岛乐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崔乐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莱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南路岸芷汀兰网点房。法定代表人王歧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蕾,女,42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乐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莱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莱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青岛乐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青岛莱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青岛乐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