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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彩贵与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贵,叶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63号原告:陈彩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芝洪。被告:叶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贵与被告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陈彩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