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志喜与狄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志喜,狄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志喜。委托代理人刘景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宗超。上诉人秦志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