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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志喜与狄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志喜,狄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志喜。委托代理人刘景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宗超。上诉人秦志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