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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曾安海与童其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海,童其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曾安海。委托代理人:吴翠,宜宾县泥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其富。原告曾安海诉被告童其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唐溢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安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安海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安海负担。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