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曾安海与童其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海,童其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曾安海。委托代理人:吴翠,宜宾县泥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其富。原告曾安海诉被告童其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唐溢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安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安海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安海负担。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