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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无业。2014年11月4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至本市虎丘区美林公寓宿舍、疏导点商业街一手机店、新港名墅67幢XXX室,采用秘密手段,窃得他人不同型号手机8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167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至苏州市虎丘区美林公寓宿舍、疏导点商业街一手机店、新港名墅67幢XXX室,采用秘密手段,窃得他人不同型号手机8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1671.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美林公寓3号楼D3404宿舍,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沈某某价值人民币1387.50元的OPPO牌U707型手机1部以及被害人蔡彦军的VIVO牌手机1部。2、2014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美林公寓疏导点商业街的一家手机店,采用撬卷帘门潜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店内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小米4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的红米1S手机、价值人民币1499元的小米3手机、价值人民币1070元的红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1070元的酷派大神F2手机各1部。3、2014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新港名墅67幢XXX室,以借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喻某某至卫生间洗漱之机,窃走被害人喻某某价值人民币3895元的iphone5S手机1部后逃匿。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人民币1700元及iphone5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喻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6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发还相关被害人。扣押于公安机关的iphone5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伟虎丘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号:(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2号案由:盗窃被告人陈某某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起点六个月基准刑7个月【6个月+(11671.5-10000)/1500)确定宣告刑优先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确定减少基准刑增加基准刑幅度确定增加基准刑其他情节调节基准刑认罪20%1.4个月多次10%0.7拟宣告刑有期徒刑7个月。自由裁量宣告刑有期徒刑7个月。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他是否审委会讨论否适用缓刑依据承办人:龚雷审判长(独任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