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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雪与田文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田文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赵雪。委托代理人姜洋,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文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组织机构代码86546239-4.负责人崔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洪波,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雪与被告田文国、人保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