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少华,易琼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王少华,易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80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扶伟聪。委托代理人:廖艳芳,住广东省龙门县,系原告员工。被告:王少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易琼,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华、易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与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