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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监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吕清稳挪用资金罪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56号吕清稳:你为自己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1998年5月至2007年4月,你担任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党支部书记,自2002年7月起,你又任村办企业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资金投入主要来源于常庄村和村办企业常宏集团。由于设备老化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6、7月份主要生产活动即停止了。后你与村民吕清莲、邱百合、邱凤华、孙景华5人商议利用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厂地和设备,合伙成立铁矿选粉厂(未注册)。自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间,你利用职务之便,安排高敏等人将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589616.73元用于铁矿选粉厂的经营活动。后铁矿选粉厂倒闭,被你挪用的589616.73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在有关部门调查常庄村有关问题时,你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除了你的供述外,还有庞建华、高敏、邱百合、吕省礼等人证言以及书证财务凭证、徐州市贾汪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破案经过等。以上证据均已在原审当庭宣读并出示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内容也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原审均予以确认。本院复查后仍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在申诉中提出的你系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你挪用该公司50余万元之前,常庄村还欠你100余万元,你的行为属于正常经济往来等理由。经查认为,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是村办企业,虽然其资金投入主要来源于常庄村和村办企业常宏集团,但该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财务管理也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进行。常庄村欠你的款是事实,这是你与常庄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你在申诉期间提供的(2013)贾吴民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书,也证实了这一事实。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欠你的款。你在未经常庄村委会和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用于你们5人合伙经营的铁矿选粉厂,进行赢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你提出的这一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在申诉中提出的在2007年4月你退休后曾安排邱百合、高敏到村结算,村会计庞建华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进行财务结算等理由。经查认为,从你在申诉期间提供的庞建华、邱百合出具的证明分析,常庄村与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往来等账目未及时结算是事实,但其二人证明中关于要求结算的时间和内容不一致,庞建华证明大约在2007年前高敏与其电话联系,要求结算纳米厂与村委会的业务往来。邱百合证明是在2005年8月下旬你安排其与高敏同庞建华结账,未讲结的什么账。结合你谈到的安排结账时间,提出结账的时间应该在你退休前后,但是否包括结算你与常庄村的账,仍不能确定,因为你是与常庄村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安排他人将常庄村欠你的款与你挪用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相抵,而在此之前你已利用职权将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部分资金挪用到你们5人合伙经营的铁矿选粉厂。事实上,直到本案案发,你与常庄村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能结算清楚。因此,常庄村与徐州宏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往来等账目何时结算以及结算与否,不影响你挪用资金罪的成立。你提出的这一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你构成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诉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