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文敏与陆德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敏,陆德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249号原告:胡文敏。委托代理人:朱夏瑗,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德和。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敏诉被告陆德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文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文敏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德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敏撤回对被告陆德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文敏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