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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清宇与林晓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宇,林晓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76-4号原告:刘清宇,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立国,梁嘉俊,分别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晓晖,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宇诉被告林晓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宇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共1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清宇负担。审 判 长  匡 勇审 判 员  杨海芳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