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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谢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谢某某甲,谢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谢某某甲,男,汉族,高安市人。第三人谢某某乙,女,汉族,高安市人,系谢某某甲妻子。宋某某与谢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第三人谢某某乙系谢某某甲之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谢某某甲之妻谢某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甲、谢某某乙银行存款2万元整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金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