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沈建香与王献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香,王献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74号原告:沈建香,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献强,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香与被告王献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香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