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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邵波与陈涛、赖勇、周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航凯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波,成都铁航凯旋商务有限公司,陈涛,赖勇,周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波,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尧福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铁航凯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凌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涛,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蒋薇,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社区推荐。原审被告赖勇,男,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审被告周建,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负责人张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郭宏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枫,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邵波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铁航凯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涛、邵波、赖勇、周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波因与成都铁航凯旋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波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19元,减半收取1959.5元,由上诉人邵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胡 瑜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