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夏洪成与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红成,刘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红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海燕。委托代理人刘建。再审申请人夏红成因与被申请人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夏红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欠款数额不对,夏红成已经还款18100元,尚欠刘海燕货款34900元。另外,刘海燕出售的郑旱6号种子系假种子,造成夏红成货款5280元未收回,还赔偿农户损失8250元,该损失应由刘海燕赔偿,请求重新审理(2014)淮民初字第0843号。被申请人刘海燕辩称:原审判决正确。本院认为:关于刘海燕与夏红成之间的货款数额,双方多次结算,并有欠条作为凭证。夏红成还款亦有刘海燕出具的收条予以证明。夏红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不服,称归还部分货款时刘海燕未出具收条,因刘海燕不予认可,原审未予认定。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夏红成亦未提交新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夏红成的该项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夏红成申请再审期间,提交其与刘海燕之间购买种子的销售凭证以及农户出具收到夏红成赔偿郑旱6号损失的收条,证明夏红成因郑旱6号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夏红成在原审诉讼期间未提出种子质量问题,其与刘海燕之间因种子质量引发的纠纷,夏红成可另案诉讼。综上,夏红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红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广芹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侍海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