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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志红与马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红,马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秦志红,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振,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秦志红与被执行人马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34万元、利息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1.5元、申请执行费416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现工资收入已达本案需要执行的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账户内存款3518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权良审 判 员  马克俭代理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