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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范德洪与范盛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洪,范盛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范德洪,男,193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林绍元,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盛贵,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黄腾,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洪与被告范盛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德洪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德洪负担。审判员  叶剑梅二〇一五年四���二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