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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井荣与何家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家喜,李井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家喜,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井荣,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小峰。上诉人何家喜因与被上诉人李井荣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家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家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家喜负担。审判长  苏维丽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