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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东燕与卢肖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兖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燕,卢肖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兖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东燕。被告:卢肖贝。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兖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燕、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兖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