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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邓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08号原告邓某。被告丁某。原告邓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