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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万俊与杨营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俊,杨营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万俊。委托代理人胡艳霞,桥东区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营凯。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万俊诉被告杨营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艳霞、被告杨营凯委托代理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万俊诉称,2014年6月5日,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万全酒店项目部张如森因经营所需向我借款100万元,借款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万全酒店项目部的经办人是张如森。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个月,即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止。约定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每延迟一日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由被告杨营凯做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我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9月5日起计算到借款本金给付之日。被告杨营凯辩称,借款协议上张万俊没有签字确认,只在借条上签字,而借条上没有违约金的约定,故对违约金不认可;借款当日,原告与借款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此借款用张家口市会展中心A座24号底商抵押,发生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借款人负责,故原告应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被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万全酒店项目部向原告张万俊借款100万元,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万俊现金壹佰万元整,担保人杨营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被告提供的张家口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万全酒店项目部王小云出具的证明一份为据,予以认定。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原告主张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5日到2014年9月4日,违约金按照2000元/日计算,提供借款协议一份。经质证,被告认为借款协议的原告的签名系张如森代签的,对该借款协议不认可。原告认可签字是张如森代签的,并认可协议内容。被告主张借款发生纠纷应由借款人负责偿还,而不应当向被告主张,提供借款人张如森出具的承诺书一份。经质证,原告认为双方在承诺书中的约定是指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实现抵押权时发生任何法律问题由借款人全权负责,被告的主张及证据与本案无关,缺乏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万全酒店项目部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其担保类型为保证担保。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中,原告的姓名虽为张如森代签,但原告认可借款协议的效力,并已按借款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担保义务。被告提供的承诺书证明了张如森借华凯房开张家口市会展中心底商抵押给原告用于抵押贷款,并承诺于2014年9月4日将抵押合同及收据准时交回财务部及不能按时交回的后果。该承诺书并不能证实被告已不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已超出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判决如下:被告杨营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万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22.4%支付原告从2014年9月5日至本院确定的借款本金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杨营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