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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董双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在永嘉县黄田街道东联村学前路38号开办五金加工厂,被告人彭某系该五金加工厂员工,负责冲床加工。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彭某通过将黄铜废料藏在身上的方式多次窃取厂内的黄铜废料。同年11月初,被告人彭某将窃取的69.5斤黄铜废料以104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彭某又采取同样的方法窃取黄铜废料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黄铜废料5.22斤,后民警又在被告人彭某居住的黄田街道东联村东乐街17号房屋内查获黄铜废料16.32斤,共计黄铜废料21.54斤。经估价,被查获的黄铜废料21.54斤,价值人民币323元;已被销赃的黄铜废料69.5斤,价值人民币1077元。被查获的21.54斤黄铜废料,现已发还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家属向本院缴纳1077元,用于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称量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暂收款票据以及被告人彭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涉案赃物或追回或退赔,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违法所得1077元,返还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该款由被害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到本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博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