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忠厚、范炳杰与范炳杰、刘爱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李忠厚,居民。被告范炳杰,居民。被告刘爱平,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驻所地:高密市南关路49号。负责人高仁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亮亮,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厚诉被告范炳杰、刘爱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李忠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