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国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林国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82号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739号1区C108号。委托代理人:劳勇,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紫薇,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