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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毛强燕与罗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强燕,罗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2号原告毛强燕。被告罗立。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强燕诉被告罗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罗立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毛强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立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强燕撤回对被告罗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毛强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