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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少婷与被上诉人胡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少婷,胡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婷,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金鑫,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向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占朝,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红杰,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少婷因与被上诉人胡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少婷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少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少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张少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胜审 判 员  郑新红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