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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何某,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肖某,女,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原告何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熠龙 来自: